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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小添、周勤建、邓少玉诉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还房门市基础分配方案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添,周勤建,邓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小添,男,生于1985年8月8日,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勤建,男,生于1954年2月10日,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少玉,女,生于1958年11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有为,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诉状所列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曾红梅,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诉状所列被告)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岳县石桥铺镇街村。法定代表人陈莉,镇长。委托代理人黄文武,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小添、周勤建、邓少玉因诉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还房门市基础分配方案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小添、周勤建、邓少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有为;被上诉人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委托代理人曾红梅;被上诉人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黄文武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三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申请载明:“因二被上诉人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和安岳县石桥铺镇人民政府在二审开庭审理答辩时明确表明:1,2014年12月10日,二被上诉人作出的《安岳县石桥铺镇石华村六社还房门市基础分配方案公示》是二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对三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现三上诉人对该方案提出了异议,二被上诉人不会将该公示方案作为三上诉人门市基础分配的最终方案和确定依据;2、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关于周勤建信访回复,安房征发(2014)13号信访回复,二被上人不会将该信访回复作为三上诉人还房门市基础分配的依据,并根据上诉人的异议将重新确定对三上诉人的门市基础分配方案;3、《安岳县石桥铺镇石华村六社还房门市基础分配方案公告》(2014年3月27号)也是过期作废的方案,该方案不作为以后确定三上诉人门市基础分配的依据。同时,二被上诉人愿意对三上诉人的门市基础分配重新确定方案,并给予三上诉人新的相应的救济途径。为此三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小添、周勤建、邓少玉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阳 勇审判员 黄 海审判员 戴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