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爱生、张友呈与张友呈、韩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生,张友呈,韩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678号原告孙爱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怀存,居民。被告张友呈,居民。被告韩粉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生与被告张友呈、韩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爱生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