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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爱生、张友呈与张友呈、韩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生,张友呈,韩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678号原告孙爱生,居民。委托代理人倪怀存,居民。被告张友呈,居民。被告韩粉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生与被告张友呈、韩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爱生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审判员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