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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忠市东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吴忠市东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忠市东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东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华重砼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款2756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030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忠市东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