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贺培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培金,刘政伟,孙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贺培金,居民。被执行人刘政伟,居民。被执行人孙鑫,居民。申请执行人贺培金与被执行人刘政伟、孙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培金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东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东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刘政伟、孙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贺培金赔偿款255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东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令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