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赞与庄德高、刘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赞,庄德高,刘烛,庄竞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杨赞。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德高。被告刘烛。第三人庄竞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赞与被告庄德高、刘烛及第三人庄竞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杨赞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