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县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赞与庄德高、刘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赞,庄德高,刘烛,庄竞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杨赞。委托代理人刘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德高。被告刘烛。第三人庄竞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赞与被告庄德高、刘烛及第三人庄竞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杨赞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俊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