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4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欣与张树华、淮安市禹舜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张树华,淮安市禹舜工贸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4195号原告张欣。委托代理人张绍洲。被告张树华。被告淮安市禹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箭。委托代理人张树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委托代理人纪何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张树华、淮安市禹舜工贸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树华、淮安市禹舜工贸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欣撤回被告张树华、淮安市禹舜工贸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欣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育晨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