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抢劫罪,李建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33号罪犯李建平,河北省康保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1999)张市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二〇〇九十一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平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