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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沿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赤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创基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九江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九江赤湖国际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且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九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黄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