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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某星、刘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星,刘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星,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平市。2014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平市。2014年7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星、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星、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8月28日下午,为争夺洺口戴村粮管所内的地基一事,戴某某、戴某甲纠集戴某乙及被告人刘某星、刘某等人持铁管、鱼叉、匕首与戴某丙纠集的戴某丁等人持凶器约在洺口镇戴村粮管所门口斗殴。当戴某甲的车子开至离粮管所门口还有几米远处,戴某丙等人即冲向戴某甲开去的皮卡车就开始打车子、打人。刘某星、刘某及吴某某、谢某某等人手持铁棍从面包车上下来冲进粮管所内对戴某癸进行殴打。双方持械斗殴过程中,戴某丙死亡,戴某戊、戴某己两人均为重伤乙级,戴某乙、余某某轻伤甲级、戴某庚轻伤乙级、戴某辛轻微伤甲级。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星、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的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星、刘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戴某某、戴某甲叔侄等人与被害人戴某丙、戴某戊、戴某己(均已判决)等人因承包许水峰等人在戴村非法开采的河沙及戴村粮站地基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8月28日中午13时30分左右,被害人戴某丙打电话给同案人戴某甲谈戴村粮站地基的事,并纠集戴某壬等人,在戴村粮站内准备好打架用的螺纹钢棍等凶器,然后在戴村粮站内等戴某甲一方的人。戴某甲接到戴某丙的电话后,纠集戴某某等人及被告人刘某星过来帮忙。被告人刘某星亦帮忙纠集了被告人刘某和吴某某、赖某某、谢某某(此三人均已判决)开一辆面包车来到戴某甲家中等候。之后,戴某甲提出到戴某乙家中拿准备打架的家伙,于是,戴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及刘某星、刘某等人分乘摩托车、皮卡车、面包车到戴某乙家中领取了匕首、鱼叉、钢管(空心自来水管)等凶器放到皮卡车及面包车上。戴某甲驾驶皮卡车,被告人刘某星驾驶面包车一前一后前往戴村粮站。当戴某甲所驾驶皮卡车行至戴村粮站门口几米远处,被害人戴某丙等人分别手持钢筋冲向戴某甲开去的皮卡车,对着皮卡车和车上的人进行打砸。戴某庚持匕首,戴某某持鱼叉朝戴某丙等人刺杀过去。戴某乙持匕首,戴某甲持钢管与戴某丙一方的人对打。戴某癸站在粮站内的桌子上向皮卡车、面包车方向扔出两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点火但没有点着)。被告人刘某星、刘某等六人从面包车上下来,持钢管冲进粮站内围住戴某癸打。在打斗过程中,戴某乙、戴某戊、戴某己、戴某丙四人相互追打,戴某乙用匕首刺中戴某戊腹部一刀,戴某戊躺到一边。戴某丙手持斧头打戴某乙的头部,戴某乙用匕首对着戴某丙身上乱捅,戴某己用手去抢戴某乙右手中的匕首,被戴某乙用匕首刺中左腰部。戴某某手持鱼叉、戴某庚手持匕首、戴某甲手持钢管,一起将被害人戴某丙按倒在地,戴某乙拿了一把匕首朝戴某丙腰部连刺几刀。然后戴某某、戴某甲、戴某庚扶着戴某乙离开现场。被害人戴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系棱边较长的多棱条棍状钝器捅入心脏、左肺及单刃锐器刺入右肺造成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戴某丁的伤情��轻微伤甲级,戴某己的伤情重伤乙级,戴某戊为重伤乙级,余某某为轻伤甲级,戴某乙为轻伤甲级,戴某庚为轻伤乙级。2014年6月,被告人刘某星、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戴某丙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同年7月4日,刘某星、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应予确认:1、物证、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现场扣押了斧头1把,匕首2把,钢叉4把,钢管5根。(2)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办案民警发现的作案工具。(3)谅解书。证明刘某星、刘某积极主动赔偿戴某丙家属经济损失,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4)(2014)乐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2013��景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的判决情况。(5)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戴某某证言。证实双方在粮站附近斗殴的具体经过。(2)戴某乙证言。证实戴某乙等人汇集和准备斗殴凶器以及斗殴的具体经过。(3)戴某庚证言。证实斗殴由戴某甲纠集,在戴某乙家中拿的凶器。他也领了铁棍一起去了现场。刘某星等人乘面包车去了现场。(4)吴某某证言。是刘某星说叫他过去充充场面。到了戴村,刘某星和刘某就跟戴某甲往厨房去了,后他们乘面包车跟着进粮站路上,戴某甲已和对方交手打了。他们车停下来后就下了车,这时对方一个脸上有刀疤的人扔了一个啤酒瓶过来,把刘某的脚给砸到了,刘某星、谢某某、赖某某、余某甲、刘某他们就拿了铁棍冲上去,围���那个扔啤酒瓶的刀疤脸,用铁棍去打他,但被那人用板凳挡住了,他们就冲上去,拿铁棍打那人,他用铁棍去朝那刀疤脸身上打的,没有打到明显的伤。另外五个人都拿了放在车上的铁棍。他们车上有三个人动了手,刘某星、刘某及另一个人。(5)谢某某证言。去之前他领了铁棍,知道了是去打架。“个子”接了个电话,讲朋友有点事大家一起去一趟。他表舅刘某星开辆白色面包车,带了刘某(外号“神子”)来,接上他们四个人,直接开车去洺口戴村,他们车跟在后面,此时戴某丙带了几个人冲上来,用铁棍、刀具打砸皮卡车,车上的几个戴村人持刀开门下车,双方各五、六个人对杀,他一看是这么大场面的打架,就没敢动手,但是有个刀疤脸朝他们面包车扔汽油瓶。他们车上几个人持铁棍冲上去围住刀疤脸,但没有打刀疤脸。打完架后,他又和“��子”、吴剑锋、“钐钐”、“神子”坐刘某星面包车走了。(6)赖某某证言。刘某星开车带他们去戴村,刘某星说戴某甲等下与戴村人谈判,叫他们一起去充下场面。戴某甲他们兄弟几个是坐皮卡车去的,他和刘某星、刘某坐面包车在后面。面包车停在打架的地方巷口,就有一个人朝他们的车子扔啤酒瓶,他们六个人就下车了,上去拦那个扔汽油瓶的人。(7)余某甲(外号“个子”)的证言。当时他们一共六个人去戴村,有他和吴某某、赖某某、谢某某、刘某星,还有一个人是刘芳村人。在车上刘某星说叫他们一起先往戴村去一下,说是朋友戴某甲等下要和人谈判,叫他们一起充充场面。他们到现场拿了铁棍。(8)戴某辛证言。皮卡车是戴某甲的车,戴某某坐驾驶座,面包车上的人有戴荣贵、还有几个外村的人,其中一个叫“飞星”,还有一个叫“刘某”。(9)许花花证言。他开始还看见刘某星、刘某等人拿了铁棍从他幼儿园里出来,打了谁他没看见。(10)戴某癸的证言。有一个叫“飞星”的人用铁棍打了他的左手,他用长板凳挡住,边打边退,有五六个人打他,但没有打伤他。他朝着车子里扔了两个汽油瓶。当时戴某某讲上面有人,“飞星”、刘某和几个洺口人就拿了铁棍打他,但未打到。后刘某星用铁棍打了他左手一下。3、被告人供述(1)刘某星的供述。2012年8月28日在乐平市洺口镇戴村打架的事情他到了场,所以今天主动投案自首。2012年8月28日他打电话给戴某甲,想问他借车子。戴某甲在电话里让他去戴村帮忙。他就开了一辆面包车带着刘某等四个人到了戴某甲家。戴某甲就对他讲戴某丙要和他们打架。之后,戴某甲开了一部皮卡车,带���戴某甲的叔叔“老六”,弟弟戴某乙、戴某庚等人坐皮卡车。他开车带着刘某、余某甲、吴某某、赖某某、谢某某一共六个人。戴某甲当时让他们带家伙上车,防备打架。刚到粮站那里时,就看见戴某丙、“鲁智深”、“文其”、“细宝”(戴某癸)等八、九个人冲过去拿家伙打皮卡车,他的车被“细宝”用汽油瓶砸了一下。他车上的余某甲、谢某某、吴某某、赖某某、戴某甲五个人手持钢管围住“细宝”骂。刘某是他叫去的。“细宝”就朝他们扔了一个啤酒瓶有汽油的并点了火的。他们几个人就冲到幼儿园里面去了,只是吓了一下“细宝”。(2)刘某的供述。他是来投案自首的。2012年8月28日戴某甲与戴某丙两边发生打架斗殴的事他和刘某星也一起参与了。8月28日中午饭过后,刘某星电话叫他一起到戴村去帮他开车子回来。他们在去戴村的路上碰到洺口的4个人(谢某某、余某甲、赖某某、吴某某)一起上车。到了戴某甲家中才听到讲“戴某丙”找他有事,并且叫他们一起过去。皮卡车上的人下车,戴某乙就从家里搬出来鱼叉,还有钢管放皮卡车上去了,搬了东西上车,戴某某和戴某庚两个人是坐在皮卡车的车斗上。皮卡车在前面开,还没有停,看到戴某丙一帮人手中拿了东西冲向皮卡车,就这样双方就打起来了。4、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戴某丙死亡原因系棱边较长的多棱条棍状钝器捅入心脏、左肺及单刃锐器刺入右肺、右肾造成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伤者戴某丁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伤者戴某己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乙级。伤者戴某戊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乙级。伤者余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伤者戴某庚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乙级。伤者戴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伤者戴某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甲级。5、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1)赖某某辨认笔录。赖某某辨认出刘某及刘某星参与了斗殴。(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比例图。证实2012年8月28日乐平市洺口镇戴村聚众斗殴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星、刘某在他人纠集下持械参与聚众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在本案的斗殴过程中,有一人死亡,多人受伤,本案中的戴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戴某庚等人系组织者和故意杀人行为的实施者,已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星、刘某在本案的斗殴过程中,均系在戴某甲的纠集下参与斗殴,��只对戴某癸进行了追打,未造成人员伤亡,故二被告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次要,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星在案发过程中纠集了刘某、余某甲等人,其犯罪情节较刘某等人略重。被告人刘某星、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星、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锦红审 判 员  刘海鹏人民陪审员  万幼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