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5-09
案件名称
李东妹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东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河民立字第1号 起诉人李东妹,女,1975年1月20日生,瑶族,住河口县。 2015年2月6日,本院收到李东妹诉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老范寨乡桂良村委会老冯寨小组一案的起诉状,要求支付征用其承包的河口县老范寨乡桂良村委会老冯寨村石头田的土地补偿费21058元和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54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李东妹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李东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中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