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士昌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士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57号罪犯朱士昌,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以(2009)六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朱士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士昌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士昌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士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士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