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04号罪犯张林,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1日以(2005)成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2000元(未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1月2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