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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月兴与赵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兴,赵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102号原告赵月兴,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赵春华,女,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兴与被告赵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月兴撤回对被告赵春华的起诉。撤诉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姜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