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59号原告冯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