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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6859号原告冯某某,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才兵,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