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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曹五军与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五军,薛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曹五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薛国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五军与被执行人薛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五军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4日起按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经查,被执行人薛国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五军现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薛国军的执行申请,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县人民法院(2015)佳执字第000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宁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