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军与马建国、周桂梅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马建国,周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76-2号申请人梁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桂梅,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梁军与马建国、周桂梅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桂梅系退休人员,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桂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大同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贵审判员 贺平审判员 郭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