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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树林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0号罪犯黄树林,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娄星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案被告人李顺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09)娄中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树林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树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