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6-06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王某;兰某1;兰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建筑业从业人员。住隆阳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被申请执行人兰某1,女,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住址同上。被申请执行人兰某2,女,1990年12月20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无业。住本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兰某1、兰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张某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兰某1、兰某2支付给申请人张某工程款189000元。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由被执行人王某、兰某1、兰某2于2015年2月6日前偿付给申请人张某工程款122850元,对于执行余款66150元及债务利息及债务利息,申请人张某表示放弃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等三人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