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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白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打电话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5000元钱;约20天后,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承诺一月左右归还本金,也愿意支付利息。后因被告不守承诺,为还款之事与原告吵架,原告便让被告补打借条。被告承诺尽快归还。后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一直拒接,随后又换了电话号码。至今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借款25000元人民币;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的借款利息6000元人民币;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借条及��条各1张,证明被告白某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被告白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向原告出示本院对被告白某母亲赵金蝉的调查笔录2份,经质证,原告对本院的调查笔录无异议。经审查,该借条及欠条经被告白某母亲辨认,确系白某书写,故对该借条及欠条应予认可。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2月份,被告白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共计25000元,2013年5月13日,被告白某给原告李某补写了25000元借条和欠条各一张。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起诉后被告已返还借款10000元,只要被告返还剩余的15000元借款,利息不予主张。庭审后,原告称,被告白某再次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现仍欠1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当返还原告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做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6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25000元,(已付1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人民陪审员 郭 志 高人民陪审员 代 长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卫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