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振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振振
案由
故意伤害;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055号罪犯高振振,男,1994年3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以(2012)临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高振振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高振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阜刑终字第0015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振振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振振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振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振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王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