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姬某某诉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23号姬某某诉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晓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楷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