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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东昌诉庙岔镇政府、临泉县民政局民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东昌,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临泉县民政局,张利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何东昌,男。委托代理人:马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住址临泉县庙岔街上。法定代表人:马林,任镇长。被告:临泉县民政局,住址临泉县政务新区政府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洪伟,任局长。第三人:张利芹,女。原告何东昌不服被告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临泉县民政局2006年1月22号颁发的阜临庙婚字(2006)009号结婚证。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庙岔镇人民政府、临泉县民政局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月14日出具证明,证明何东昌与张利芹在2006年1月22日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两人没有同时到场,因此认定颁发给何东昌、张利芹的阜临庙婚字(2006)009号结婚证无效。原告何东昌以两被告已认定阜临庙婚字(2006)009号结婚证无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东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东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李煌真审判员  程晓明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