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郁文进与被告徐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文进,徐蓓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6794号原告郁文进,男,1986年12月25日生,住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被告徐蓓蓓,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原告郁文进与被告徐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文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蓓蓓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文进诉称,被告为借款经朋友介绍与原告相识。原告本人无业,但自己小阿姨家有钱,原告就用小阿姨家钱放贷赚些利息。2014年7月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考虑到被告是上海人有房产应有偿还能力,而且也愿支付4倍的贷款利率,故原告同意出借。7月30日被告先出具了20万元借条,原告转账20万元,但要求被告立即提现10万元还给原告,在被告提供了担保人后再支付其10万元。但被告嗣后未提供担保人,故实际交付被告借款是10万元。因为借条约定借期1个月,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徐蓓蓓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徐蓓蓓出具的借条和转账凭证原件各一张,证明被告借款和原告部分借款交付之实。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借款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2014年7月3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我徐蓓蓓因家庭经商需要,特向好友郁文进借到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并于2014.8.29前准时归还。并收到借款现金贰拾万元整。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直至还清止。借款人徐蓓蓓……(身份证号等)2014.7.30。”当日,原告转账20万元至被告银行账户。原告自认当日要求被告返现10万元。现原告以被告10万元分文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请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转账凭证原件佐证,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蓓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郁文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被告徐蓓蓓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徐蓓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伦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