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审一民提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12-04
案件名称
唐遂亮与新疆警安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遂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审一民提字第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遂亮,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警安运输有限公司(简称警安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河滩北路附60号。 申请再审人唐遂亮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警安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终字第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09)新民申字第18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唐遂亮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再审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唐遂亮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唐遂亮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乌中民二终字第935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蓉 代理审判员 崔 瑜 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布鲁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