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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林耀。被告: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