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永忠与董雪临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董某,田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周艳军,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豪华,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某,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人田某,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上列原告成某诉被告董某、第三人田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田某是被告的母亲。原告与田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不是夫妻胜似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逾二十年,在深圳共同打拼下家业,于2000年共同购买了在深圳福田梅华路××房屋,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原告负责偿还至今,且原告也一直居住于此。2011年,田某检查出罹患不治之症。在得知自己身患绝症之后,田某对自己的身后事以《遗嘱》的形式作了安排。2012年,田某病逝。田某病逝后,原告代为履行其《遗嘱》,被告对其母亲留下的《遗嘱》无意见,原告也一直居住在福田××。(田某父母均已不在人世,只有被告一个女儿,且田某已于1989年离婚,无其它直系亲属)。原告认为,《遗嘱》是田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亲笔书写并签名,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该《遗嘱》合法有效,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房应由原告一人所有,故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田某2011年8月14日亲笔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间的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价值514131元)。被告董某未作答辩,庭审后本院曾电话询问董某为何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其对母亲田某留下的《遗嘱》的意见。董某在电话中称因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过来开庭,但对于母亲留下的《遗嘱》没有意见,按遗嘱内容执行即可。第三人田某未作答辩,但原告提交了田某关于《遗嘱》的两点说明,田某陈述了原告成某在处理完妹妹田某的葬礼后曾将《遗嘱》出示给相关亲属,大家均没有提出过异议。本院查明以下内容:一、田某于1989年1月23日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所生女儿董某归前夫直接抚养。田某于1992年开始与原告成某一起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8月30日,田某因病在深圳去世。二、在田某与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购买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登记权利人为田某,共有人为原告成某。三、田某于2011年8月14日曾自行书写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死后的所有遗产均归成某所有,我死后不要墓地、不要骨灰。我病危时,不要施救,不进ICU。对在我生病期间照顾我的女儿和我的二姐,由成某代我表示应有的感谢,给我女儿董某20万元,给我二姐田某8万元。我死后请成某代我照看我的侄女田甜及我的女儿董某。四、田某去世后,原告成某依照田某的遗嘱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告董某汇款20万元、于2012年11月2日向第三人田某汇款8万元。本院认为,田某于2011年8月14日自行书写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田某与原告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一起购买了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田某在《遗嘱》中明确死后的所有财产归原告成某所有,由成某对生前照顾的女儿和二姐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告成某在田某去世后已经按照田某的意愿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被告董某和第三人田某,原告成某已经履行完遗嘱内容。因此,原告成某作为受遗赠人有权取得田某遗赠的房产份额,原告主张该房产归其一人所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田某于2011年8月14日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二、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归原告成某一人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8941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收取4470.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秋媚(代)第4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