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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7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工商银行薛城支行16×××03账户上的存款11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依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