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居春荣与张金根、赵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春荣,张金根,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24号原告:居春荣。委托代理人:马建明、戚海燕,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根。被告:赵金华。被告: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镇钟东村10组平钟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顾玉连。原告居春荣为与被告张金根、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春荣的委托代理人戚海燕、被告张金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居春荣起诉称:2013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张金根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被告张金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借款利率为月息3%,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并约定了保证范围。2014年1月28日,被告张金根归还原告本金106832元,支付借款利息36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3168元至今未还。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金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3168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316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月3%计算);2、被告张金根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5590元;3、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张金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93168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316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每月3%计算)。被告张金根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的是事实。被告张金根曾在被告赵金华承接的海宁青年科技项目中做安装工程,因被告赵金华一直拖欠安装费,被告张金根为支付工人工资,遂向原告借款。现因被告赵金华仍拖欠安装费,故被告也无力偿还借款。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1份,证明被告张金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1份、发票1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5590元。被告张金根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张金根没有异议,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基于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金根尚欠原告借款9316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张金根返还借款9316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利息的约定过高,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590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约定,且未违反相关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张金根的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居春荣借款931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93168元,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张金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居春荣实现债权律师代理费5590元;三、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金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金根追偿;五、驳回原告居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8元,减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张金根、赵金华、平湖市华金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薛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