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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熙乾与被执行人钟桂香、李德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熙乾,钟桂香,李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唐熙乾,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澧县澧阳镇。被执行人钟桂香,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津市市。被执行人李德俊,男,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津市市农业局职工,住津市市。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唐熙乾与被执行人钟桂香、李德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熙乾与被执行人钟桂香、李德俊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第一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津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