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晓玲诉何永林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何永林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王晓玲,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何永林,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玲诉被告何永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晓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