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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烟台鑫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鑫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69-3号原告:烟台鑫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十八村村委会西2000米。法定代表人:张玉瑛,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以东、北一路以北。负责人:孙序涛,该分公司经理。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洪街100号。法定代表人:唐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鑫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告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鑫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鑫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6元及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烟台鑫泰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