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刘建光、杨兴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刘建光,杨兴玲,刘安峰,种道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负责人王保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栗军,庄支行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建光。被执行人杨兴玲。被执行人刘安峰。被执行人种道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光、杨兴玲、刘安峰、种道乾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相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