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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学书申请财产保全执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书,周光辉,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540-1号原告张学书,男,193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潭洪,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振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光辉,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姚中路99号湖南华盈酒店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周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光辉、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杜令彩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沙市茶子山中路318号藏郡新寓2栋1407号房屋为原告进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光辉、湖南宇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龙 辉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人民陪审员  周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