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应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朔州市佳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录政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佳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录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应民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佳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玉斌,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录政,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应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张录政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录政除执行部分、剩余部分拒不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录政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工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志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