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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 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