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54号罪犯李想,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货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务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执字第03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03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8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装配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