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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0日4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大道自南往北逆向行驶,至河浦大道2KM+200M处时与正常行驶的陈某乙驾驶搭载陈某甲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本人重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当事人陈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乙、陈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抽取血样照片、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濠江大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饮酒后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44mg/100ml的情况下,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撞伤他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酌情予以处罚。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不具再行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浩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曼华附件: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