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执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00052-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向阳路2号盛阳门大厦1单元1701室。法定代表人郭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副69号。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25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0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鹏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