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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季春仁与李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春仁,李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9号原告季春仁,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雷,居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祥源星河国际红树湾第2号独立商业楼0单元1、2、3层116、216、316号。负责人王万泓,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新义,该公司职员。原告季春仁诉被告李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下称大地财保五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伟、被告李雷、被告大地财保五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新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7日10时许,原告驾驶自行车沿先锋路由东向西行驶,被被告驾驶的皖03XX0**变型拖拉机刮倒,致原告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皖03XX0**变型拖拉机在被告大地财保五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507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570元、护理费585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待鉴定后确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雷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我驾驶的车辆是我一个多月前从二手车市场买来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原告是自己跌倒在我车上的,我认为我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被告大地财保五河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同意按照十级伤残赔偿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10时许,原告驾驶自行车沿先锋路由东向西行驶,被被告驾驶的皖03XX0**变型拖拉机刮倒,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至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7天,支付医疗费63148.18元。后原告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81923.77元,出院医嘱继续治疗、休息两月等。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沭公交认字(2014)第906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等情况,并说明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皖03XX0**变型拖拉机为被告李雷从二手车市场购买所得,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保五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大地财保五河支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以(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李雷赔偿医疗费13507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57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交通事故证明、户口信息、保险单、医疗病历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原告与被告大地财保五河支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驾驶非机动车与被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查清,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住院5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026元。原告主张营养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36097.9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保全费220元,合计757元,由被告李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立远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