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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名称

顾进桂与李龙英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进桂;李龙英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顾进桂。委托代理人秦峰,南通市崇川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进桂与被告李龙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进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进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顾进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栋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