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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肖某与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肖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肖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