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史红军诉被告薛诚、王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军,薛诚,王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012-1号原告史红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9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二街坊15栋。被告薛诚,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二区22号楼。被告王珠平,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6日,住宝鸡市高新四路城市公馆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军诉被告薛诚、王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红军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诚妻子陈彩玲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2区22号楼0303号房产一套。并提供原告史红军所有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东四路支行的价值59万元的理财产品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史红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诚妻子陈彩玲名下的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2区22号楼0303号房产一套。同时冻结原告史红军为诉讼保全自愿提供担保的其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东四路支行价值59万元的理财产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朱 兵审 判 员 刘海英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