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沙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伟诉被告尚某军劳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伟,尚某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杨某伟,男。被告尚某军,男。原告诉被告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诉权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静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