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孔宇图与刘美兰、李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宇图,刘美兰,李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938号原告孔宇图,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19。被告刘美兰,女,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222。被告李建平,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原告孔宇图与被告刘美兰、李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宇图的诉讼请求:1、被告刘美兰、李建平连带赔偿原告汽车维修费2447元;2、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44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美兰、李建平承担。被告刘美兰、李建平、人民保险公司无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17时00分,被告刘美兰驾驶粤A×××××号轿车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佛山××线里和段时,因变更车道,与由原告孔宇图驾驶的粤Y×××××号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被告刘美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孔宇图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孔宇图驾驶的粤Y×××××号轿车的所有人是其本人,该车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由此产生了车辆维修费2447元。被告刘美兰驾驶的粤A×××××号轿车的注册登记车主是被告李建平,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447元,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予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447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予原告。由于保险已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被告刘美兰、李建平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款24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447元予原告孔宇图。二、驳回原告孔宇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潮平代理审判员 黄永添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可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