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占辉与刘航、李楠、宋恒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辉,刘航,宋恒博,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孙占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航,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恒博,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占辉与被执行人刘航、李楠、宋恒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占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航给付案件款23288.70元、要求被执行人李楠给付案件款11644.35元、要求被执行人宋恒博给付案件款38414.50元,并要求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占辉依与被执行人刘航、宋恒博现正在私下协商为由,撤回对刘航、宋恒博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执行人李楠已将应履行的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孙占辉撤回对被执行人刘航、宋恒博的执行申请。二、终结的((2015)户执字第00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