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民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芳诉被告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芳,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640号原告:王红芳,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超,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芳诉被告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红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跃华审判员  畅清泉代理审���员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