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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尹祖华与方意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祖华,方意芬,刘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10号原告尹祖华,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方意芬,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泽富,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祖华诉被告方意芬、刘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方意芬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该案应由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尹祖华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方意芬住所地在重庆市梁平县;刘泽富住所地在重庆市梁平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北部新区。2012年8月7日,被告刘泽富给原告尹祖华出具120000元的借条一张,现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刘泽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刘泽富户籍地虽在重庆市梁平县,但其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居住一年以上,原告提供了人和派出所出具的被告刘泽富从2013年4月至今的暂住户籍信息表为据佐证,故其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方意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方意芬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方意芬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