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赖少秋、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少秋,黄某某,严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少秋,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住博罗县罗阳镇西区高街巷**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少秋、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少秋、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以每天300元或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位于博罗县罗阳镇寨头村委会的住宅提供给被告人赖少秋,赖少秋在此以赌“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请被告人黄某某、严某某在外面望风。同年8月29日22时,公安机关在上述赌档将四被告人及其他参赌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赌具、赌资一批。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赖少秋、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赖少秋属累犯;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是从犯;被告四人均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赖少秋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赖少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四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少秋、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牟利,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被告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四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少秋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查明的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并根据被告四人具有上述的量刑事实、量刑情节和悔罪态度,结合在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分别予以量刑并对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严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少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严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五、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