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振海与陶明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海,陶明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681号原告:高振海,男。委托代理人:陈再宏,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明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海与被告陶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明亮宿舍房屋(房地权宿字:××号),并已提供原告陶明亮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振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陶明亮宿舍房屋(房地权宿字:××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高振海所有(房地权宿字:××号)房产予以查封。三、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可正常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如需继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