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913号原告:王某某,男,住四川省盐亭县折弓乡。被告:徐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唐超 微信公众号“”